化学需氧量(COD)是衡量水体中有机污染物含量的关键指标,也是评估废水处理效果和排放合规性的核心依据。烟台市的废水排放与检测标准严格遵循国家及山东省的相关法规,并根据区域环境特点和水质目标,构建了多层次、差异化的标准体系。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核心标准)
自2025年9月1日起,山东省开始实施更为严格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4809-2025)。新标准根据污水处理厂的规模、排放去向及受纳水体的环境敏感性,设置了四个等级的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限值:
•A标准(最严格级别):化学需氧量(COD)日均排放浓度不得高于30 mg/L,瞬时排放浓度不得高于50 mg/L。此标准通常适用于环境敏感区域、重点流域或设计规模较大的重点污水处理厂。
•B标准:化学需氧量(COD)日均排放浓度不得高于40 mg/L,瞬时排放浓度不得高于60 mg/L。
•C标准与D标准:化学需氧量(COD)日均排放浓度不得高于50 mg/L,瞬时排放浓度不得高于75 mg/L。
重要说明:相比原有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COD≤50 mg/L),新标准显著收严。其中,最高等级的A标准已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水平,体现了山东省和烟台市提升水环境质量的坚定决心。
其他主要类型废水排放标准
除了城镇污水,其他污染源的化学需氧量(COD)排放也需遵守相应标准:
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3693—2019。其中,一级标准要求化学需氧量(COD)≤60 mg/L,二级标准为≤100 mg/L。
2.医疗机构废水:执行《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DB37/596—2020),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限值为120 mg/L。
3.工业废水:
◦钢铁工业:直接排放限值为化学需氧量(COD)≤50 mg/L,间接排放限值为≤200 mg/L。
◦排入城镇下水道:执行国家标准GB/T 31962-2015的B级标准,化学需氧量(COD)限值为500 mg/L。
◦沂沭河流域等特定区域:执行山东省《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系列标准,一般工业废水化学需氧量(COD)限值为60 mg/L。
化学需氧量(COD)检测方法标准
为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可比性,烟台市废水检测中化学需氧量(COD)的测定必须依据国家或行业标准方法进行,主要包括:
•HJ 828-2017重铬酸盐法:这是测定各类水质化学需氧量(COD)的经典仲裁方法,适用范围广。
•HJ/T 399-2007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适用于批量样品的快速测定,测定范围通常为15-1000 mg/L。
•高氯废水专项方法:对于氯离子浓度较高的废水(如部分化工、海水淡化废水),需采用HJ/T 132-2003(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或HJ/T 70-2001(氯气校正法)等特殊方法,以消除氯离子干扰。
总结与展望
烟台市构建的化学需氧量(COD)标准体系,体现了“分区、分级、分类”的精细化管理思路。随着2025年新标准的全面推行,预计将对烟台市的水环境治理产生深远影响:
1.倒逼技术升级:更严格的排放限值将推动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工艺改造与技术进步,促进深度处理、高级氧化等技术的应用。
2.改善流域环境:有效削减入河入海的污染物总量,持续改善近岸海域及流域水环境质量。
3.强化监管效能:结合在线监测、大数据平台等现代化监管手段,实现对企业排污行为的全天候、精准化监管。
相关企事业单位需密切关注标准动态,及时升级处理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共同为保护烟台的绿水青山和海洋生态贡献力量。